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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同时享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待遇吗?

来源:安徽人社 时间:2022-01-17 作者:皖信小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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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谭某是某公司工伤伤残四级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月度津贴金额为3438元,下月谭某到达退休年龄,公司告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经测算,谭某退休后预计每月领取养老金3156元,请问,谭某退休可否享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双重待遇?





分 析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不能重复享受。谭某办理退休后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于谭某的月度养老金低于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因此工伤基金需支付其差额部分,月度基金补差=伤残津贴-月度养老金=3438-3156=282元。


相关政策问答

一起来看


1.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答:(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2.职工因工受伤产生治疗费,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再次由医疗保险支付。


3.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能,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职工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职工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在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工伤认定。


6.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规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来源:安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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